《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和省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与儿童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证是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有效凭证,其办理方法是:
1.本市户口的儿童出生1个月内,儿童家长应带好相关证明(户口薄、出生证明、儿童出生医院产房接种单、健康卡)主动到户口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外地户口的儿童出生1个月内,儿童家长应带好相关证明主动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在办理过程中,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如实回答医生的询问。
2、每名适龄儿童都必须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并实行凭证办理入托、入学制度。
3、儿童离开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4、外来人员的7岁以下儿童也应及时到就近的卫生院办理接种证。
5、计划外生育儿童及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一样对待。都按照国家免疫程序给予接种卡介苗、脊灰糖丸、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等疫苗,以预防结核病、小儿麻痹症、百日咳、白喉、破伤风、乙肝、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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