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买车的时候4s店只给了一份钥匙,以为过两天后就能拿到另外一把,但是事后店方百般推辞,原来发生了这件事。近日北京一女子买奔驰时4s店只给了一份车钥匙,而在一两个月后才告知另一份钥匙已经丢失,由此发生了一场纠纷。
在今年9月份,王女士在在北京市中升之星奔驰4s店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提车时销售顾问只给了她一把钥匙,王女士说4s店答应过两天再给另一把钥匙,出于信任王女士就将车开了回去。之后催4s店给另一条钥匙,但中升之星方的回应变化无常,王女士说:起初对方说钥匙已给了我们,之后又说这辆车随厂出来便只有一把钥匙。中升之星的举动让她感到了不安,于是打了奔驰售后电话,对方告知她所有出厂的新车都配有两把钥匙。
之后王女士多次投诉,中升之星4s店承认钥匙已经弄丢了,并且提出免费帮其配一把的方案,但王女士质疑中升之星为何隐瞒钥匙丢失的事实,并且对其做法感到不满,如果他们第一时间告诉我们该车一把钥匙丢了,我们可以选择不要这辆车。之后过了一个多月,王女士还是没有和中升之星达成一致,王女士要求4s店找到丢失的钥匙,或者给她换一辆车,而4s店表示,由于王女士的购车手续都已办完,退换新车是不可能的,他们愿意无条件为王女士配一把新钥匙。
对于车辆丢钥匙是否存在安全隐患,4s店经理解释称:奔驰车一个门锁是8个通道,新车开启2个,我们可以将丢钥匙的那个通道关闭,隐患问题就解决了。
最终4s店提供了解决方案:无条件配一把钥匙给王女士,同时赠送两次车辆保养及车内空气净化,以及行车记录仪、导航等配件。
在11月12日王女士接受了4s店解决方案。
对于此事,有律师表示:如果钥匙是在售车前丢失,而销售人员恶意隐瞒,属于欺诈行为,车主可以获得退一赔三的赔偿;如果钥匙丢失是在售车后出现的,从法律上讲属于《合同法》上的瑕疵履行行为,既然4s店自己承认了对于弄丢钥匙的过错,则表明其认可该瑕疵的客观存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其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新车出厂,一般会随车配备2至3把钥匙。4s店可以通过修改随车电脑参数,将丢失的那把汽车钥匙设为非法钥匙,但仅限于不能启动汽车,丢失的钥匙仍然可以开启车门。这里提醒注意,一但发现车钥匙丢失,即使已配置新钥匙,但仍然要小心不要在车里存放贵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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